时间:2025-12-18 11:15:44 点击: 次 来源:网络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(2023)沪0105民初34997号 私自办案的行为主要是指没有法律授权或超出法律授权范围,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案件处理行为。私自办案的具体表现,无权办案:指个人或组织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,擅自对案件进行调查、审理或作出处理决定。越权办案:指个人或组织虽有法律授权,但在办案过程中超出了其权限范围。 四、【法律法规】 (一)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》中指出,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,合议庭审理案件时,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审判长安排完成相应审判工作,这些工作包括“主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”。 (二)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,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,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。 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 (三)《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(试行)》 第四条 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,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,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,需要予以惩戒的,依照本规定办理。 第五条 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,适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等有关规定。 (四)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 26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:(2)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。 《法官法》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(四)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。 一、【事实】长宁法院邓鑫法官在无合议庭组织授权情况下、在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情况下私自办案,两次非法主持证据交换。 二、【证据】 第一次证据交换时间:2023年12月18日; 第二次证据交换时间:2024年1月18日。 本案合议庭组成时间:2024年3月22日; 三、【明知】 邓鑫法官明知私自办案是违法的,所以在《笔录》及《判决书》中加以掩饰。 《笔录1》第1-2页,审(邓鑫):……,受合议庭委托,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证据交换,由书记员洪巧缘担任记录。此时没有合议庭,更没有委托。明知违法、虚假陈述。邓鑫法官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私自办案。 《笔录2》第1-2页,审(邓鑫):……,受合议庭委托,今天由审判员邓鑫主持双方进行第二次证据交换,……此时依然没有合议庭,合议庭也不可能委托。邓鑫法官无审判长祁晓栋授权私自办案。 《判决书》第1页: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,分别于2023年12月18日、2024年1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,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 为什么要说合议庭组成于证据交换之前——明知违法审案,掩盖事实真相。 【证据1】《证据交换笔录1》:2023年12月18日。 【证据2】《证据交换笔录2》:2024年1月18日。 【证据3】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、书记员通知书》。 【证据4】《判决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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